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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文章来源:网络农业网  |  2022-07-12

两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两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爱吃零食的蛋仔在家门口的好好商店买了一罐夏威夷果,结账时又在柜台拿了一盒口香糖。回家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的时候,蛋仔拿出了这两样零食。仔细一看,发现口香糖包装上竟然没有生产日期,而夏威夷果的口感又太过于油腻。蛋仔决定好好研究一下这罐夏威夷果的脂肪含量。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写的是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24.7g,但是蛋仔却怀疑这包装上标的脂肪含量并不真实。于是蛋仔将这罐夏威夷果送至检测公司检测,检测结果证实,实际脂肪含量为100克产品含62.1克脂肪,远高于其包装上标注的数值。于是,蛋仔将好好商店和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这两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问:两种食品包装都没打开,只是因为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能主张赔偿吗?

答:我们在购买食物后、拆开包装前,只能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因此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食品包装标识是有问题的漏网之鱼,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前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蛋仔购买的夏威夷果和口香糖,都属于漏网之鱼。对于包装标识有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除了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错误,构成欺诈,即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价款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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